《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1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在总则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包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等。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适当增加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进一步规范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名称,补充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对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和法治政府建设明确原则要求,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增加规定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街道办事处职责等。
增加规定关于地方各级监委组成人员的提名任免选罢和对监委的质询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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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
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