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2次会议一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草案明确,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规定男性优先、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将限制婚姻生育等作为录用条件等。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草案还拟将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曾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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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