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在境外参与电信诈骗,也算犯罪?
近期,某演员被骗出国后失联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事件并非孤立发生,近年来,中国公民被诱骗后失联的案例时有发生。许多人被诱骗至诈骗园区,被迫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很多人不禁要问,
被迫参与电信诈骗,是否仍然构成犯罪?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在境外诈骗的中国公民是否还适用中国法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本条法律,当行为人面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已而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利益,且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在现实中,许多被诱骗的人在发现工作实为电信诈骗时,起初都不愿意参与其中。然而,一旦他们试图反抗,便会遭受暴力甚至面临生命威胁。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生命权益远高于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权益。
因此,当个人在完全被迫的情况下参与电信诈骗时,不应被视为犯罪。律师表示,
在遭受频繁的殴打或面临死亡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参与犯罪行为可能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然而,在现实中,诈骗园区的管理人员可能仅实施了精神压力,部分人就选择了服从,尽管他们内心并不愿意,但在面对精神压迫时,选择了妥协。虽然这情有可原,但在法律上却难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因为他们并非完全丧失选择的自由,而是在权衡后,选择了参与犯罪。
因此,在尚有选择意志的前提下参与电信诈骗,已经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此种情况下的犯罪作出了如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人而言,如果完全没有意志自由而被强制实施犯罪,就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而对于意志受到了部分胁迫,但还有一定意志自由的人,属于胁从犯,按照法律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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