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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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军律师: 【发邮件也构成寻滋了?】
昨天宣判了一个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记者发送邮件反映问题,其内容系编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罪。
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指控,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暂且不说控方证据烂到有天那么大的窟窿,即便是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得不出一审判决的有罪结果。发送邮件是点对点发送,不是呈“面式”的、向不特定群体散布,无论如何不符合犯罪要件。该观点被办单位的上级公安和上级法院所确认。一警察行政诉讼公安局案中,上级公安的答辩和上级法院的裁判观点都认为点对点发送不构成散布。
用这个罪名判掉被告人,虽然完成了审判任务,但对法治的损害是巨大的。无论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都知道这个案件的真相和为什么判被告人有罪,他们还会坚守法律信仰吗?
一个本来可以化解的内部矛盾,被办成了尖锐的敌我矛盾,不是权力的任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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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蓓律师的微博